在不同地区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着四种不同的司法实践方式:
首先是允许垫付方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
其次是如果原告放弃诉求或者垫付方也未提出反诉,那么法院便可以直接对相关问题进行一并处理;再者便是原告主动撤回起诉,而垫付方亦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对此作出裁决;
最后是规定垫付方有权单独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直接向垫付方支付相关款项。
另外,关于垫付费用的负担问题,涉及到各地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
第一种是法庭直接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垫付款项并支付至垫付方;
另一种则是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给受害人,
然后受害人将相应费用返还至垫付方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