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想要将共有财产变更为单方个人物品,可通过签订协议或者进行公正转移等方式实现,这是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途径之一。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房产,除非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否则无论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字之下还是仅登记于一方姓名之下,都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当原先属于夫妻两人共有,之后成为一人享有,且在此过程中,双方并未拟订任何约定以改变这一状态的话,那么在离婚时,该财产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反之,如果在财产变更之时,双方已书面协议约定其归属,那么这种情形下,财产便会被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保持有效期间内,房屋与土地的所有权原本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如果这个权利经过变故变为夫妻双方共享,或者原本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所有权,现变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原本夫妻双方共享的所有权,经过协商和变更,其共享比例也得到了更改,这些情况均无需缴纳契税。
关于离婚后房产证的过户手续,需要准备齐全以下各项材料:
首先,要有离婚相关的法律文件,例如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书(需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签发),或者是经过区级以上公证机关公正过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是正式离婚证书(后两者背面须描述清楚财产分割的情况);
其次,要拿到房地产证书(如果存在共有证书的话,必须携带);第三,申请者本人身份证件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最后,委托书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