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拍卖住房权益的过程中,存在着抵押方面的法律限制。这意味着,倘若抵押权人针对被拍卖的房地产行使他们的权利,那么购买者将会面临诉讼争议。由于抵押登记的失效受到产权人和抵押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条款的直接影响,倘若银行拒绝同意提前解除该项抵押,或者为其他人再次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话,那么作为债务方可能会不愿意提前实现债务清偿,而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导致抵押出现问题,例如卖方与他人之间可能存在联合抵押关系,进而导致无法撤销原有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