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频繁发生的员工"说走就走"状况时,公司可以进行如下的合法程序以妥善处理这种情况:
首先需要确定该名劳动者已经构成了自动离职的事实条件。为此,公司必须收集到诸多确凿且直观的证据,譬如打卡记录、考勤记录以及有关员工重新回归岗位的详细通知记录等等。同时,还应该采录录音或录像以便获取更加生动且有力的证据;或者通过走访证人和获取证人证言等方式获取更多关于这个问题的确切信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要承担起举证的主要责任。
其次,针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要深入地加以审查,确保其能够具备合法有效的性质。这其中主要涉及两点:
首先是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决策,
其次则是这些规章制度是否得到了公开的宣布或者向员工进行了详细的通知,当然更重要的是这些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不是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对于企业来说,当其拥有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来证实某个劳动者存在着违规或者违法行为时,企业应当迅速采取行动——直接解除或者终止该劳动者的工作关系。并且,企业还应该告知员工所在的工会,并认真听取工会对此类事件的看法。
在正式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前,公司必须慎重考虑并制定出准确无误的扣除工资方案。这个通知应该明确写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因以及被解雇的具体依据,同时也需要告诉劳动者什么时候该去办理离职手续以及工资如何进行清算。
最后,对于这个已经离开的劳动者,公司应当着手处理他的离职证明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完全有权在这份离职证明上注明该员工是因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
若员工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泄露机密或忽视竞业限制令,从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害,那么他们就需要为这样的行为负责,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于那些没有按照规定提前声明就突然离职,而且又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公司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适当的扣款,并要求他们完成必要的工作交接事宜。所有的以上这些操作步骤都必须始终遵循国家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之上,公司还需要保证在整个这个过程当中,始终保护好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