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雇佣期未满六个月即被解雇的员工之补偿程序细则如下:
首先,若被无缘由地辞退离职,则用人单位需开具明确的辞退告知函,之后与相关员工签订
赔偿协定,待员工办妥离任手续后,单位将会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其次,如果员工因单位
裁员而受到解聘,那么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之前向员工发出通知,并同时提供裁员通知书,双方商定并签订
经济补偿协定,待员工完成离任手续后,用人单位须按照约定
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倘若用人单位对于存在过错行为的员工进行辞退处理,同样需提前向员工发放辞退通知书,待员工完成所有离任手续后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