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于实施开设赌场罪行的罪犯,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若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同时仍需支付一定额度的罚金。倘若有个人涉足于此类犯罪活动,且经司法鉴定其行为确实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名,那么此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从犯身份。所谓“从犯”,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次要或辅助性角色的犯罪分子。然而,是否能被认定为从犯,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关键要素包括该人的参与程度、在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角色、所获取的犯罪收益以及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实际影响等等。举例来说,假如某人为开设赌场提供了资金支持,但并未直接参与赌场的日常运营与管理工作,那么他可能会被视为从犯;反之,若是该人深度参与赌场的日常运转,那么他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至于最终的定罪及量刑结果,则必须由法院依据案件的详细事实情况和情节轻重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