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但并非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抑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未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以及存在其它特殊情况之时,便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的终结。实际上,这仅仅是在等待审判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保护措施。一旦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若裁决内容包含刑事处罚,那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便需严格遵守裁决,履行相应的刑罚义务。反之,若裁决宣告无罪,则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此,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其最终的法律后果仍将取决于法院的公正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