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负责制定取保候审决定的工作机构将会全面权衡诸多因素以确定保证金的金额,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及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等。这就意味着,在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际,法院或公安机关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向被取保候审人员提出缴纳保证金的要求,以及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因此,取保候审能否先行交纳费用,亦即能否先支付保证金然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完全取决于决策机构的判断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若决策机构认为提供保证金乃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前提,那么在被取保候审人员提交保证金之后,他们有可能会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这并非一项强制性的程序,决策机构同样有权在无需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在其他特定情形下要求先决定取保候审措施再行缴纳保证金。总而言之,取保候审能否先行交纳费用,亦即能否先支付保证金然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决策机构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