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文规定,针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罪犯所适用的法定刑罚尺度明确如下:
1.若被告人仅仅是犯有开设赌场罪行,犯罪情节较轻的话,应当对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之惩罚,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作为附加刑;
2.若被告人事迹严重,那么就应当将其判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还需面临罚金的处罚。至于针对获得四万元利润这一情节而言,我们必须要深入分析其是否达到了刑法上所谓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果这四万元的利润确实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被告人很可能会被判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反之,如果这四万元的利润并不被视为“情节严重”,那么被告人可能只会被判处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然而,究竟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这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的规模、犯罪的持续时间、犯罪的后果、犯罪的组织程度、犯罪的非法所得金额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