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被羁押之人必须受到逮捕,则应于拘留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审判机关提交申请书进行审查与批准,倘若碰到特殊状况,审议批准的期限可顺延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上一级审判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立案后,刑事拘留的流程最长可达三十天加七天,即总共为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