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无疑属于有效的法律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例规定,若有人在缔结或者履行合同时,蓄意欺诈,意图通过虚假设立单位、盗用他方名义、制造虚假账单、缺乏实际履约能力但诱惑对方向自己进行继续签约与履约、接受财产后潜逃或采用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对方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此类行为便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针对该罪行的不同情节,法律对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倘若有任何人触犯了上述条款,他们将会按照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