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特指以谋取利润为动机,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适宜场所的违法行为。倘若在提供赌博场地的同时又向参与者收取相应的报酬,或是提供赌博器械供他人无偿或有偿使用,这样的行为极有可能会触犯开设赌场罪。依据本条款,对于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人,将面临五到十年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罚,并被处以为期不超过两年的罚金。因此,仅就提供赌博场地这一行为本身而言,的确存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可能性,但要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例如赌场的规模、经营持续时间、从中获取的抽成收益、参赌人员数量以及赌资总额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若这些行为均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全部构成要素,那么依据现行法规,提供赌博场所无疑是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