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的程序中,相关文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盖章确认方可生效。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在某些特殊情境之下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员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此,此类文件除了需详尽记录申请方的个人信息外,还应详细说明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缘由、截止日期以及所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而且,这类文件在经审查合格后,还必须得到上述相关部门的盖章或签名确认,以此来确保其法律效力与执行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强调,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才能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