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地区。此种情形下,他们需严格遵守随传随到的规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规避侦查或者审判程序。然而,请注意,这并不代表他们在整个期间完全无法外出活动。例如,若因日常生活或职业需求必须离境,他们仍可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