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候审人员的行动自由将受到严格的限制。他们必须时刻保持与司法机构的联系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召唤以及遵守居住地所在的市、县或特定区域的规定。这些具体的限制措施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