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购置的个人房产,在婚后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自动地被划定为共同财产范畴。
即便是在婚后,此类房屋仍将以原始购入者的名义进行登记,而非自动归属共同财产,其所有权仍然由购买者独享。
但是,如果在此基础上,该房产在婚后得到了重新登记,使之同时冠有夫妻二人的姓名,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应视为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予,从而归属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