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购置的房地产并不构成夫妻双方的共享财产,除非其存在特殊的约定。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均可被认定为个人所有。
然而,当我们谈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时,这通常指的是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得的各类资产及利益。
那么,这样来说的话,倘若这套住宅乃由双方在婚前后共同出资购买所致,那么它势必就成为这对新人共有的财产。
但是,假如夫妻双方经过协议达成共识,决定将他们在婚姻开始前所购得的房地产转化成共同财产,如此说来,该套住宅便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而非个人独有。
由于夫妻共享这些共同资产,他们对此享有同等处理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