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相关人员已依法获准
取保候审,则取保候审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
当取保候审期即将自然结束之时,如相关部门仍需对此事项进行深入调查,便有必要依法变更适用的
强制措施。
2、当相关部门经调查后发现不应追究涉案人员
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期限已达到法定周期,应立即解除此类强制措施。
3、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仅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不等同于案件最后将被判定无法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罚。
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其中一种重要的
刑事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尚未被
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因需要
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防止涉事人员逃避侦查、
起诉与审判,责令其主动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
保证金,同时要求其出具
保证书以确保随时能够接受讯问,尊重其行动自由,避免实施
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