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案件时,死亡赔偿金应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项指标为基准,共按二十年标准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因这类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需支付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以及死亡补偿费用等多种项目。
而针对遇难者的年龄状况进行考虑,若其年龄超过六十岁,则将依据确切年纪,建立以每增龄一岁即降低1个系数为原则的换算公式。
针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群,赔偿比例系数则调整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