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订金通常被认为是可以退还的,因为其没有担保的性质.换句话说,如果因为某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订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然而,对于定金来讲,情况则略有不同.这里的定金是指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以确认其签订某个约定的担保金,因此若是因支付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实现或因不可抗拒的状况出现而使合同告吹,定金才可能被返还。
并且,若真是由收取定金的一方引发了合同无法落实的现象,那么收取方还须向支付方双倍退回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