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男方借入资金购
买房屋,并且用夫妇双方共有的财富去
偿还贷款以及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那么此房屋就应该被视为他们两人共有的财产。
2.假如在
结婚前男方使用
个人财产支付了
购房的首付款项,并将该
房屋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然后在婚后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的话。
这栋房产虽然应归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和房产所增值的那部分价值,女方仍有权利据理索取相应的债权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