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影响微小且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风险较低的非暴力事件,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在此过程中,传唤或拘禁时间均不得超过12个小时。
然而,若案情特别严重且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其传唤与逮捕的期限则应严格控制在24小时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口头传唤必须具备三大必要要素:
首先,必须在事发现场查获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人;
其次,执行人员需向当事人出示相应身份证明,即工作证件;
最后,在现场发现并接手案件的执法者,需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
讯问应当作出笔录;
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
询间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
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
裁决书一式三份。
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
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