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企业于持续运营期间内处分其所拥有的债权,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
然而,在公司接近破产、或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期的前一年,公司如欲实施债权转让的话,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以确保不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否则,此类交易将有可能遭到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