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未成年子女扶养监护权利的争议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方所在地的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决。
然而,倘若被告方的居所地与其长期居住地并不重合时,则由被告方长期居住地的法庭依法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段内,无论一方或是双方的具体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重大改变,皆有权提起调整未成年子女扶养监护权利的申请。
这个过程通常首先由双方自行磋商并达成共识,如若不能达成协议,方可通过提起诉讼,请求当地法院进行审判并更改孩子的抚养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