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行为中,委托方所需承担的责任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是关于备付费用方面的义务,不论委托性质为有偿或无偿,委托人均有责任负担并补偿执行委托事项所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其次是薪资支付责任,针对指向支付报酬的有偿委托合同而言,委托方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受托方向支付相应的服务报答。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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