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下班期间的意外跌伤并不被视作工伤范畴。
即倘若工人在离开工作场所后在回家途中所遭遇的跌倒事件并非由于其本身所从事的职业活动或与工作相关之因素导致,那么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当事员工自行承担;
在该种情况下,并不符合有关部门对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因此无法将其认可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