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抵押期间,抵押人仍然具有占有和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但是如若当事人之间对这方面问题存在特别约定的,应当严格遵守这些约定。
一旦抵押人放弃或转让所拥有的抵押物份额时,须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并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此外,对于那些可能对抵押权造成损害的抵押财产转让行为,在抵押权人能够提出充足、确凿证据并证明确实会构成损害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款项直接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交至特定机构进行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