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济补偿通常会按照劳动者在现有雇佣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个完整的年度都将视为一年,而每满一年则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当遇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患有某种疾病或遭遇非因公负伤,此时如果在法定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胜任其原有岗位的工作,同样也无法完成由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在预先告知劳动者,并允许其有充足时间准备的前提下,书面通知职工本人,才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劳动合同予以解除。
此外,若用人单位在以上法律条件之外,还愿意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同样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