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需要对财产进行分配的
离婚案件中,标的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时,其法院收费的范围,通常为240元至300元之间;
然而若财产总额超出这一阈值,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则需按照千分之五的比率缴纳额外的
诉讼费用。
2.在此类情况下,诉讼费用通常是由最初提
起诉讼的原告方预先支付到位,而在法院做出最终的离婚判决或通过
纠纷的调停达成协议后,相关费用将由双方共同负担分摊。
对于采用简化审理程序或者经过协商得到解决的案件来说,法院会在开庭审判或是以调解形式结束审判时,给予诉讼费用减半的优惠政策。
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最后法院判定双方并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提出
诉讼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以及
财产保全费用的原告,则必须独自承担起这部分支出。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
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