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
债务应被视为共同资产,有权请求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2、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视为夫妻
公共财产并由双方共享所有权:
(1)
工资、奖金、兼职所得薪酬和其他类似形式的劳务收入;
(2)通过资本运营、生产及投资而获取的合法收益;
(3)包括
知识产权在内的智慧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4)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
以及(5)所有其他经法院认为应该由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
因此,夫妻享有平等处置这些
共同财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