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刑罚过程中,若先前已经被贬斥为阶下囚,需将每日的艰辛折合成日后的累加刑期;
然而,若罪行涉及的是管制,其刑期应自判决实行的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在审判之前已先行被羁押,则每一日的遭遇都需要在判决执行时减少两天的刑期。
关于拘役的刑期计算方式,也与管制相似,即自判决实行之日开始计量;
若在判决实行前早有了监护的经历,则每一天的羁押都会在刑期中折算成一整天的刑期累减。
至于有期徒刑的刑期,同样遵循着类似的法则,即自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
但若在此之前已有过羁押的经历,便需要在刑期中减去一整天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