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拘留行为实施后,应立即将相应人员投入看守所进行羁押控制,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同时,拘留事项发生之后二十四小时之内,负责的公安机构需向涉事者的家属发出通告。
针对被拘留的人士,公安机关应对其在拘留期间内接受二十四小时的讯问。
如经调查核实确认不应给予拘留惩罚的情况时,相关部门须立即解除对该人员的拘禁状态,并签发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