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个人债务时,应首先分析导致该债务产生之行为是否为个人行为。
若该债务具备夫妻共同债务属性,则须有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体现,或有夫妻一方在事后来对该债务予以确认;
此外,对于夫妻中有一方举债并以个人名义,然而却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类债务亦当视为共同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