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效力的明确规法则表明:
在未出现合同时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亦或是附解约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熟之际,或者说附有期效的合约到期日到来之际合同失效外,其余状况通常将在合同生效之后始终保持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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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附有终止期限之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条款中,在期限自行完成之际,刻度应当失效;
又如在附有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则当条件得以实现之时,该条款也应当立即失效。
除上述法定状况以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需按照具体情况进行理解和应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