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领域中,以下几种情况将会导致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具体包括:
当违法者有意识地消除了或减轻了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时,行政机关将可能对此类行为视作是积极补救的举措而给予适度的减免;
还有若受到外在压力或诱导而违反法规的人士,因其主观上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他人威胁或引诱下采取了不当举动,此时也可被视为减轻或者免除行政惩罚的理由之一;
再次,如果违法者能够主动向行政机关招供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或是在行政机构处理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突出的主动配合行为并展现出立功表现,那么这也是可以被考虑作为行政处罚减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