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债务已超出法院所规定的诉讼时效范围,那么此笔债务将自动转变为一种天然责任,不再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然而,这一原则存在例外情况,具体如下:
首先是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即便诉讼时效已经逾期,只要到达具体时间节点时,债务人选择自觉偿还债务,那么这种状况便不会受到疲续的诉讼时效限制;
其次是再次达成的协议,针对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原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额外的还款协议,且这个协议是合法合理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再者便是在催收通知书上的签名与盖章,超过诉讼期限后,信用社可能会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书,若此时债务人选择在这份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这应当被视为对原始债务的重新确认,从而使该项债权和债务关系重新获得法律的保护;
最后,债务人也可以向债权人提供有效的还款计划、保证书或咨询函,以此来重新确定并证实债务,同样也是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