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借款项出自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之内,同时借款主要用于另一方在私人事宜方面所需支出,那么,这对夫妇便构成了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以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来加以理解和处置。
然而,倘若这笔借款的来源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并且借款用途主要是维护整个家庭的基本开支需要的话,也就是在借款发生之前,夫妇双方未曾协议规定婚姻期间财产彼此独立所有,或者出借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项借款实际上仅属于其个人财产范畴,而且借款主要用于家庭的经营管理和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尽管这份借条已经正式生效,并在形式上达成了合同约定,但由于标的物仍然属于夫妇双方共有,这个合同并不具备实际执行的基础条件和可能,因此,这对夫妇间的借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失效,不再得到法律认可。
最后,当这笔贷款源于夫妻共享之财产,同时贷款被用于其中一位配偶的商业运营或者其他私人事务时,在他们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时,可以根据当初订立的借款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考虑如何处理这笔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