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包括数种:
首先,因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即为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然而,即使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也并非必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而是须待不可抗力事实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时方可提请解除。
其次,就与主要债务履行息息相关的情形而言,其又可细分两种情况:
第
一,预期违约情形,即在主要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之前,当合同双方的任意一方已经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表达出不愿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表示,或是通过自身的行为已经明确表露出这种意图。
第
二,迟延履行状况,即在主要债务已经约定履行日期并经过催告之后,如果任一方仍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接下来,未能达成合同目的亦构成解除理由。
具体说来,在执行过程中,若某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或出现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受损方同样有权提请解除合同。
再者,当双方基于自愿基础达成一致意见,亦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无责一方由于情势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进而无力承担义务时,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不过在这一情况下,申请人并不天然享有解除权,需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请求,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后方可正式解除合同。
此外,申请人必须先行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才可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之诉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