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若公安机关认为拘留对象具有逮捕必要,应于拘留期内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如遇特殊情形,申请审批的时限可相应延长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涉案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依法作出批捕或是不予批捕决定。
若不予以批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即刻释放拘留对象,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执行情况。
至于需进一步侦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