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之后,若协议书内容乃是公平且为各方真实意愿所签署,则不得进行反悔操作;
但若并非如此,则仍存有反悔之可能。
鉴于离婚协议书乃由夫妻双方协同商议并达成共识,其内容应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因此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和认可。
在完全合意的基础上,经过两者共同决定的离婚协议书中的有关子女抚养以及资产分配等事项,除非经过另一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进行改变,这尤其体现在涉及到财务分配的条款或当事人之间在离婚过程中所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上,这些对男女双方都具有公平合理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