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施害者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尽管名誉权本身并非物质财富,并不具备可由第三方进行交换的财产价值,但鉴于这种权利直接关联到个人及法人财产权益的确立与丧失,因此,任何对名誉权的侵犯都将不可避免地冲击到他们的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受害者为了修复受损名誉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相关支出,实际上也应当被归纳为财产损失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