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情况下,各对应方应该在其得知或应当得知撤销理由时起计算一年之内,行使
撤销权利。
2.那些因为产生重大误解而需要行使撤销权之人,其合法权益应该在从他们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撤销理由之日起算,直至九十日之后行使撤销权才为合理。
3.如果
当事人受到了强迫威胁,那么他应该在这些强迫行为结束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4.假如相关人员在知道撤销事由以后,明确表述或者通过自身表现得出不愿意撤销权的意见,则撤销权将会失效。
5.若
民事法律行为自诞生以来,当事人在五年内都并未对此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撤销权将自动消失。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