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表达与呈现,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
但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要求,或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了特别约定,那么我们则须按照指定的形式予以执行。
关于合同的解除,通常情况下是存在某些法定的理由,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项。
当这些解除合同事由出现之时,合同享有人便有权决定解除该项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的方式选择,双方既能通过书面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选择口头协商或是其他非特定形式。
然而,仅当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双方达成特殊约定的情形下,我们才无法以口头方式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