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享有探矿权并不足以进行矿物开采。
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制度,获颁探矿权者有权在获取采矿权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然而,要想实现这一优势,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作为探矿权持有人,唯有当已经勘查并探明了储量足够的矿产资源且自身资格符合采矿权申请人标准时,方能在相同竞争环境中优先取得采矿权许可证。
其次,如果不符合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要求,那么应通过矿山产权交易所,通过实施公开竞标、拍卖、挂牌或协商等有偿交易方式来转让所探明的矿业资源。
再次,若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计划向外转让采矿权,必须征询并获得其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需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正透明的方式对外转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