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下情况下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有义务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当员工因为企业存在法律明确标注的过失行为而选择主动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时。
其次,在企业没有任何过失责任却要辞退员工的情况下。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向员工提出结束劳动合约并经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况。
此外,企业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而导致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结束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再者,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劳动合约约定的条件来延续协议,而员工拒绝延长,不然的话劳动合约届满后未续约的时候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如果由于雇主的事业受到法律上宣告破产的影响;
或者雇主的合法经营证照被吊销、被责令停业整顿、被撤销;
甚至雇主决定提前解散公司等原因造成解除劳动合同时,同样也要履行经济补偿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遵循法律和行政规定的特殊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