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经纪人以及劳务派遣存在的诸多差异之处包括:
首先在于其对于是否需要预先订立劳动合同的理解存在显著差异,劳务派遣机构有必要按时与劳务派遣劳工们签署劳动合同,进而建立起相应的雇佣劳动关系;
而相比之下,劳务中介则对是否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这一问题上表现得较为宽松。
其次,在提供的服务形式方面亦有所不同,劳务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劳务资讯服务,进而获取一定金额的劳务中介费用;
而劳务派遣的关键在于要求被派遣者即劳动者亲身参与到劳动力的输出过程中去。
最后,从其所处的位置角度来看,劳务派遣合同中原有的劳务派遣方即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方,他们须与劳动者,即被派遣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然而劳务中介机构与寻求职业者以及需求人才的各方均属于暂时性的居间经济关系,为彼此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向两方或其中一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即可。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在法律层面上,劳务中介所涉及的仅限于企业及其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而劳务派遣却涉及到了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使用劳工单位以及劳动者相互之间的多层次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