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尽然如此。
关于刑事拘留,其执行需满足特定条件,而非仅仅因为触犯了刑事罪行便必须实施。
具体而言,刑事拘留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前提是这些人存在正在预备犯罪、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等情况。
其次,公安机关在拘留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之后,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内做出是否继续拘留的决定。
此外,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和深入调查取证后,若认为有必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书,同时附上相关案卷资料及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时限原则上必须严格遵守。
然而,考虑到部分案件较为复杂且涉及重大问题,在三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做出决定,或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延长至四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