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程序中,并非仅仅基于某一方拥有更高的收入水平便可相应地获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而是应当遵循以下所述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首先,若婚姻当事人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取得的个人财物,除非有特殊的书面协议规定,否则在离婚时将不会被列入财产分配的范畴之内。
其次,对于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双方有权在充分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自主决定其去留与处置方式;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应当由当地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女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再次,当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婚内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时,应尊重并严格依照他们的约定条款来处理。
此外,若在婚姻生活中,一方由于抚养孩子、照顾年迈父母、以及辅助另一半履行工作职责等事项投入了较之对方更为繁重的劳动负担,那么在离婚时,该方有权依法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也理应向其作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后,如在离婚过程中发现存在一方故意破坏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以制造虚假债务为手段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恶劣行为时,法院在处理这些夫妻共有财产时,会对恶意破坏者予以相应的惩罚措施,即给予较少量或甚至完全剥夺其分享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