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自我保护性行动如若导致了财产或人身伤害等不良后果,则通常情况下该行为主体(即急迫避开危险处境的人)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引起险情发生的责任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
若并无任何导致险情产生者的存在,那么急迫避开危险处境的人就应向受害方赋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方式不当、或者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那么这种行为主体可能会被判定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这无疑也加大了其面临的风险与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