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确定,我们得知在婚姻期间所共同偿还的房贷以及其相应增值范围内的这部分内容,被列为共有财产范畴之内。
若在婚前双方都有出资购房并且房产落在两个人的名下的话,那么该房产便可以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富;
但如果仅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在分割时仍需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来进行处理。
此外,假如在婚礼前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而婚后又将配偶姓名加入到产权证书上,这样的情况同样应该算作夫妇之间的共有时产。
在面临离婚分割的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婚龄长短、过失程度及是否育有子女等因素,同时一般倾向于分配给对方20%-50%的份额。
当然,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婚后继续偿还的贷款部分实际上是由父母协助还款或或者是用婚前储蓄来完成的,那么这部分婚后偿还的贷款和增值的利润就无需分配给配偶。
另外,如果在婚礼前夫妻双方各自支付了首付以及部分的贷款,那么这份资产应该归属为单独一方所有,而婚后继续偿还的贷款部分就可以视作是夫妇生活的共同财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